法源:《所得稅法》§42 —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,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,
不計入課稅所得。但若投資公司當年盈餘未分配,依 §66-9 加徵 5% 未分配盈餘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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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投資公司在整體架構中負責控股、承接股利與管理可動資金。
- 它的核心功能是控股、承接股利、累積資金、支應可分類支出與未來再投資。
- 支出分類管理要分清楚:業務相關認費用,私人支出認業主往來,避免形成所得歸屬不明。
控股架構
夫妻自然人
最後才把必要股利分回個人。分回個人時才面對 28% 分離課稅或合併計稅。
投資公司
持有亞馥與醫美顧問公司股權。營運公司配股利進來,依 §42 不計入課稅所得;未分配盈餘另估 5%。
亞馥
醫材、軟體授權、訓練與廣告等銷項收入,逐步抵累虧並整理既有帳務。
醫美顧問公司
30/70 分潤、術前諮詢、持有店面與租金安排。
直接分配 vs 投資公司中轉 對比
2 OpCo 合計稅前盈餘
—
2 OpCo 合計營所稅
—
2 OpCo 稅後可分配
—
情境 A:直接配給個人
個人收到股利
—
個人股利稅
—
個人實際入袋
—
情境 B:透過投資公司
投資公司收到股利
—
§42 不課稅
✓ 0 元
投資公司未分配給個人金額
—
未分配盈餘稅(5%)
—
投資公司分配給個人
—
個人股利稅
—
個人實際入袋
—
投資公司保留可動資金
—
第 1 年稅負差(B 比 A 多省)
—
投資公司 = 支出支應與分類管理
夫妻家庭與投資相關支出(餐飲、交通、文具、出差、進修、車輛)由投資公司支應時:
① 業務相關 → 認列營業費用(減課稅所得)
② 純私人 → 認列業主往來(不影響稅)
③ 年度匯總 → 會計師判斷剔除 → 投資公司當年盈餘 / 未分配稅基大幅壓低
核心優勢:同樣消費 = 公司費用 vs 個人課稅後消費 → 省下個人 40% 邊際稅
合規邊界:私人消費要清楚切分(不可亂認)、大額消費要書面決策紀錄、業別範圍要涵蓋「綜合管理」
投資公司可動資金的用途(節稅 + 槓桿):
① 幫個人還房貸:投資公司可以買房 → 個人租回 → 房貸利息歸法人扣抵
② 買店面:店面歸投資公司持有 → 折舊扣抵 + 租金歸 20% 法人稅
③ 再投資:股票、債券、基金 → 收到股利再次 §42 不課稅
④ 等待最佳分配時機:個人預期所得低時再大額分配(例如退休年度)
未分配盈餘稅 5% 的本質:
不是「處罰」,是「延後課稅」的代價。
投資公司持有現金 100 → 不分配 → 加徵 5(5%) → 剩 95 → 等未來低稅率年度再分配。
vs 直接分配 100 → 個人課 28 → 剩 72。
節省 23%,但要付出時間成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