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鍵門檻:
① 全戶海外所得 ≥ 100 萬 → 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;
② 基本所得額 > 750 萬 → 課最低稅負 20%;
③ 二者皆達 → 須申報並比較一般所得稅額,補繳差額。
最低稅負試算
輸入該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、海外所得、其他基本所得項目,立刻看到是否觸及門檻。
海外所得是否須計入基本所得額(≥100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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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所得額(合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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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過免稅額 750 萬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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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稅額(20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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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觸及最低稅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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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C / 境外風險 Checklist
每一項都必須在執行境外投資架構前完成檢核。
CFC 檢核
境外公司是否在低稅負國家/地區?
參考財政部「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」(如 BVI / 開曼 / 巴拿馬等)。
CFC 檢核
本人 + 配偶 + 二親等親屬 + 投資公司持股 ≥ 50%?
達控制門檻 → 適用個人 CFC(112/1/1 施行)或營利事業 CFC(111/1/1 施行)。
實質課稅
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?
須有辦公室、員工、決策紀錄;純紙上公司可能被認定為避稅安排。
所得來源
境外收益是否其實源自台灣?
若實質源自診所、亞馥或關係人,可能被認定為台灣來源所得。
資金回流
資金匯回時可區分本金 / 收益 / 借款返還?
完整保留投資成本、交易明細、銀行流水;無法區分時可能全部視為所得課稅。
CRS
CRS / AML / KYC 資料一致?
CRS 資料交換已上路;境外帳戶、稅務識別號與台灣申報資料須一致。
建議的所得實現排程(2026 ~ 2028):
做 3 年度所得實現排程,避免某一年度集中超過 750 萬基本所得額。
可調整:① 分年贖回境外基金;② 分批配發股利;③ 選擇境外利息實現年度。
→ 由具國際稅務經驗的會計師或律師複核排程。
本頁不是租稅規劃工具書:
所有試算僅為合規申報、最低稅負試算、資金證明的前提估算;
不應被解讀為「境外避稅指南」。執行前須由具執業資格的會計師或律師複核。
參考法規
-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(最低稅負)
- 所得稅法 §43-3、§43-4(CFC、PEM)
-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(112/1/1 施行)
- 財政部「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」
-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(CRS)
來源連結:
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— 海外所得 Q&A ·
財政部賦稅署 — CFC 制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