境外投資風險檢核

最低稅負 100 / 750 門檻試算

重點不是「境外繞一圈避稅」,而是境外投資收益回到個人端時, 控管每年所得實現與匯回節奏,盡量讓基本所得額維持在最低稅負門檻內。

本頁先看這裡

  • 目前已確認沒有境外資產,所以本頁是風險檢核,不是主規劃工具。
  • 如果未來有境外投資,要看 100 萬海外所得門檻與 750 萬基本所得額門檻。
  • 沒有成本憑證時,可用賣價 × 20% 推定所得;750 萬大約反推賣價 3,750 萬。
關鍵門檻: ① 全戶海外所得 ≥ 100 萬 → 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; ② 基本所得額 > 750 萬 → 課最低稅負 20%; ③ 二者皆達 → 須申報並比較一般所得稅額,補繳差額。
750 萬門檻的真實意義 — 反算為「賣價門檻」:
750 萬免稅額是「基本所得額」門檻,不是「賣價」門檻。 若海外有價證券交易無法提示成本費用憑證,財政部公告依「賣價 × 20% 推定為所得」計算。

750 萬 ÷ 20% = 3,750 萬 意思是:海外有價證券單年賣價 ≤ 3,750 萬,推定所得 ≤ 750 萬,不觸最低稅負。 若能提示實際成本(通常會比推定低)→ 賣價可拉更高仍不觸門檻。

最低稅負試算

輸入該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、海外所得、其他基本所得項目,立刻看到是否觸及門檻。

即綜所稅申報書上的「綜合所得淨額」
全年累計賣價,不是所得;若 ≤ 3,750 萬且無成本資料,推定所得 ≤ 750 萬
無憑證 → 按 20% 推定;有憑證 → 用實際 (賣價 − 成本)
含境外利息、股利、資本利得等(若選「否」此欄忽略,用推定)
特定保險給付、未上市櫃股票交易、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等
海外所得是否須計入基本所得額(≥100萬)
基本所得額(合計)
超過免稅額 750 萬部分
基本稅額(20%)
是否觸及最低稅負

CFC / 境外風險 Checklist

每一項都必須在執行境外投資架構前完成檢核。

CFC 檢核
境外公司是否在低稅負國家/地區?

參考財政部「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」(如 BVI / 開曼 / 巴拿馬等)。

CFC 檢核
本人 + 配偶 + 二親等親屬 + 投資公司持股 ≥ 50%?

達控制門檻 → 適用個人 CFC(112/1/1 施行)或營利事業 CFC(111/1/1 施行)。

實質課稅
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?

須有辦公室、員工、決策紀錄;純紙上公司可能被認定為避稅安排。

所得來源
境外收益是否其實源自台灣?

若實質源自診所、亞馥或關係人,可能被認定為台灣來源所得。

資金回流
資金匯回時可區分本金 / 收益 / 借款返還?

完整保留投資成本、交易明細、銀行流水;無法區分時可能全部視為所得課稅。

CRS
CRS / AML / KYC 資料一致?

CRS 資料交換已上路;境外帳戶、稅務識別號與台灣申報資料須一致。

建議的所得實現排程(2026 ~ 2028):3 年度所得實現排程,避免某一年度集中超過 750 萬基本所得額。 可調整:① 分年贖回境外基金;② 分批配發股利;③ 選擇境外利息實現年度。 → 由具國際稅務經驗的會計師或律師複核排程。
本頁不是租稅規劃工具書: 所有試算僅為合規申報、最低稅負試算、資金證明的前提估算; 不應被解讀為「境外避稅指南」。執行前須由具執業資格的會計師或律師複核。

參考法規

來源連結: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— 海外所得 Q&A · 財政部賦稅署 — CFC 制度